科协学函刊字〔2014〕11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各期刊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8号)要求,为做好中国科协主管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认定的期刊
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学术期刊认定标准的中国科协主管、全国学会主办的期刊。
二、认定标准
学术期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要求。
(二)主办单位具有学术出版资质和专业背景,出版单位具备必需的办刊条件。
(三)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以开展学术研究,发布学术创新成果,交流学术经验等为主。
(四)拥有相应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主编和编辑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组建有编委会并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编委会能有效指导编辑出版工作。
(六)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持一定的稿件退稿率。
(七)刊发文章具有严谨的编排格式规范,内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八)刊发文章以学术论文、文献(原创论文、述评、综述文章等)为主。
三、工作要求
各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开展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中国科协主管的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期刊第一主办单位)为单位,由各学会严格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统一对其主办的学术期刊进行初步认定,并收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全国学会报送的学术期刊进行评估认定,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终认定。
各学会要结合本次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对所主办的期刊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清理,对学术水平及出版质量低劣、不具备学术期刊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退出;对非学术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的,责令限期纠正。
四、材料报送
(一)京内期刊
各全国学会(期刊第一主办单位)须统一报送以下材料:
1.初步认定的学术期刊名单(加盖学会公章);
2.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中国记者网下载);
3.样刊(每种4期,每期1本,期数参见下表);
刊期 |
期数 |
总期数 |
备注 |
|
2013年 |
2014年 |
|||
周刊 |
23、24 |
1、2 |
共4期 |
每期1册,不接受由期刊社及编辑部直接寄送的样刊。 |
旬刊 |
18、19 |
1、2 |
共4期 |
|
半月刊 |
12、13 |
1、2 |
共4期 |
|
月刊 |
6、7 |
1、2 |
共4期 |
|
双月刊 |
3、4 |
1、2 |
共4期 |
|
季刊 |
2、3 |
1、2 |
共4期 |
4.电子版数据(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统一汇总成excel格式)。
5.对所主办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的核查和清理情况。
请各学会严格审核,逐一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相关材料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技会堂301室(邮编:100038),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qkzz@cast.org.cn。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视同放弃学术期刊认定资格。
(二)京外期刊
按照期刊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要求办理。加盖中国科协公章需由学会出具学术期刊认定函或认定名单。
联 系 人:王丽娜 韩 丹
联系电话:010-68578214 010-85158226
附件: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