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办发普字〔2014〕27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科协重大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科协八届书记处第46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中国科协重大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中国科协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专项整治方案》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协重大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活动是指以中国科协名义主办,体现中国科协的宗旨和任务,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要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力戒“四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设立须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报请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并由中国科协书记处酌情提交中国科协常委会、中国科协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重大活动应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理由依据、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与人数、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和经费来源等。
第六条 已经批准的重大活动如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期限、活动规模等,应提出调整或变更理由,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第七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重大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工作方针。
(二)与本部门的职能范围相一致,活动设置、活动期限、活动规模科学合理。
(三)活动设计和场所安排等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四)重大活动力求形式新颖,时效性和实效性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大活动应明确责任部门和单位,建立活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活动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分工协作推动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重大活动程序和内容的审定应坚持自下向上、逐级审核的原则。
第十条 重大活动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不得超范围开支。
第十一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增加承办单位负担。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科协书记处报送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活动数量、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受众人数、经费结算、活动效果、经验体会,以及存在不足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应组织绩效考核及工作考核,并对活动组织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所负责的相应重大活动实施管理细则,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