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持续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中国科协开展了2016-2020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把创建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举措。按照工作安排,中国科协将对2016-2020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各创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各省级科协制定本省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指导本省各创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填写《2016-2020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工作情况概况表》(附件1)。
2.各省级科协开展检查验收。各省级科协按照本省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对本省创建单位检查验收工作。
3.中国科协实地抽查复核。中国科协将于2015年11月开始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方式为中国科协进行材料复核并开展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将采取分片抽查的方式进行。
4.中国科协命名。中国科协将于2016年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授予“2016-2020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称号。
5.材料报送。各省级科协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本省计划创建单位名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测评指标、检查测评组名单、工作进度及安排)报送至中国科协,并发送电子版;2015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检查验收材料和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的创建单位名单、检查验收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科协,并发送电子版。以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检查测评依据
各省级科协按照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4〕28号)、《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办法(2016-2020年)》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2016-2020年)》的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测评指标、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测评。
三、有关要求
1.各地科协要高度重视,通过创建工作促进各地完成“十二五”制定的科学素质目标任务,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高。
2.各省级科协要按照要求组织创建工作,对创建单位严格把关,申报材料避免弄虚作假,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
3.各省级科协要加强宣传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工作,广泛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科普工作的氛围。
中国科协农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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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科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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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6-2020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工作情况概况表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