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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治理机制改革和评价体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 发布日期:2016-10-08 20:57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学会治理机制改革和评价体系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会治理机制改革和评价体系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及实施,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落实中央关于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发挥学会工作作为科协工作的主体作用,推动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提升学会学术建设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

  第三条  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中国科协负责项目的总体筹划、项目评审、组织协调、监督执行和总结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实施和总结工作;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执行工作;

  (三)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四)以学会联合体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当年责任学会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学会联合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为本项目承担单位。采用项目承担单位集中申报制,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签署《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应界定清晰,必须有量化指标,对于定性指标也应采用分级分档等形式予以明确;

  (二)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应按项目目标设定,做到每一项目标都有明确的任务,所有的工作任务汇总起来能达成全部项目目标;

  (三)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指标、时间指标、财务指标等,考核指标应与项目目标和任务相对应;

  (四)费用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明确经费用途。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中国科协依据本办法,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按《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经费用途范围支出,不得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项目工作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等,完善工作机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上报中国科协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未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立项,中国科协有权提出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中国科协。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在执行年度内进行划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内约定的经费支出计划,在本年度内完成经费支出。

  第五章  总结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时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以《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为依据,能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全部目标。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对于总结报告予以接收、验收、审计和评价。对总结报告的后续使用由中国科协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超出《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由中国科协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将对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等违规行为,依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连续3年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