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针对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第2项为“改革设计类等资质、资格管理。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国务院的批复标志了对建筑师负责制落地的进一步认可,同时对建筑师负责制的完善与监管提出了要求。
在《工作方案》附表《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共47项)》中,第11-19项均有关投资与建设工程领域,其中第13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对应的改革措施明确提出了“1.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2.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其改革方式为“告知承诺”与“优化服务”,实施机关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改革举措调整的是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权限内事项。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建筑项目实施方式。2015年住建部首次提出“建筑师负责制”的概念。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5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修订《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和服务内容、责任、权利、义务,逐步确立建筑师在建筑工程中的核心地位,发挥建筑师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主导作用。当年10月住建部委托上海在自贸区开始正式试点。
中国建筑学会长期致力于建筑师负责制的课题研究工作。自2016年我会承接《建筑师负责制制度研究》课题以来,先后通过组织专家召开学术研讨会、编制完成《建筑师负责制制度研究课题报告》、在京沪开展大型调研活动、起草《关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管理模式的若干意见》、举办学术演讲等活动,广泛收集产学研各界建议,总结研究成果和试点经验。课题研究成果于2016年得到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来函肯定,并为2017年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8年,我会将继续秉持“追求学术价值,引领行业发展,做好政府助手,贴近会员服务”的办会宗旨,做好建筑师负责制学术研究工作,反映行业诉求,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培训,开展国际交流,服务建筑工作者,为积极稳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打好基础。
附一: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进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附方案全文)
附二: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共4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举措 | 改革方式 | ||
取消审批 | 告知承诺 | 优化服务 | ||||
1 | 发票票种核定 |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
1.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 2.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 3.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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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票领用 |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 √ | |||
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 √ | |||
4 | 药品进口备案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1.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2.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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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6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7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8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9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1.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2.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3.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4.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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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11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 √ | ||
12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 |||
13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1.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 2.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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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1.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 2.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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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 √ | ||
16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上海市民防办 | 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 √ | ||
17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上海市民防办 | √ | |||
18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上海市民防办 | √ | |||
19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上海市统计局 | 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 √ | ||
2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
1.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 2.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3.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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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 √ | |||
22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 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23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 √ | ||
24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 √ | ||
25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 √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 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 | ||
27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 √ | |||
28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 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 √ | ||
29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上海市商务委 |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 √ | ||
3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浦东新区政府 | 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
3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上海市农委 |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 √ | ||
32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上海市农委、浦东新区政府 | 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 | ||
3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1.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2.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3.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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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 | |||
35 | 医师执业注册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 √ | ||
36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
3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浦东新区政府 | 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 √ | ||
38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 √ | ||
39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
1.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2.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3.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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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 √ | ||
41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 √ | ||
42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 | |||
43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 | |||
4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 | |||
4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限境内、入境业务) | 上海市旅游局、浦东新区政府 | 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 √ | ||
46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批 | 上海市旅游局 | √ | |||
47 | 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 支持上海市自行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 √ |
注:第13、14、15项的实施机关还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改革举措调整的是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权限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