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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0-20 09:58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全面深化中国科协系统改革、深入推动科协组织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凝聚改革发展共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升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及时宣传学会改革发展成果,积极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开展涉及学会职能和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  学会新闻宣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塑造学会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坚持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新闻发布。充分尊重各分支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互动交流,做好服务引导。
(三)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加强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将新闻发布与年度重点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推进,善待善用媒体,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调动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新闻发言人体制,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  学会新闻宣传的工作要求是,应遵循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守宣传纪律,以严肃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宣传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一)坚持以科技工作者为中心。依托学术、科普、智库内容引领优势,以贴近生活、贴近科技工作者方式创作更多优质原创宣传产品。
(二)坚持集约发展。调整优化网络宣传平台布局,整合各类平台资源,统筹运用各类传播平台、信息技术、盘活资源、优化配置,激发活力、形成合力。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学会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上级领导调研指导工作和重要指示批示,落实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部署要求情况;
(三)自身履行职责使命过程中的亮点工作;
(四)重要工作成绩和典型经验,团队或个人先进事迹等;
(五)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六)有利于促进发展、树立形象和扩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会新闻宣传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学会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宣传活动;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等提供新闻稿,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方式;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统筹新闻发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就学会重大事项、突发敏感事件等进行权威发布。新闻发言人需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学会公信力。
(四)其他有效的新闻宣传方式。
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下发通知,提升策划水平,挖掘深度稿件,不断提升稿件质量,鼓励分支机构与学会会员、理事代表构建工作沟通群,定期沟通工作计划和宣传事项,制定联动方案,形成重大宣传上下联动。
第三章  新闻宣传报道审批流程
第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严格审核把关本宣传报道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导向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将新闻稿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新闻宣传报道审核程序
拟稿人拟定宣传报道稿件后,上传学会OA系统,经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学会分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后由秘书长审定后在学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于学会上级部门的宣传报道稿件,可以直接转发来自中国科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的信息,或者是经过秘书长审定的稿件,可按规定流程进行转发发布。
‌地图专项审核‌:重点审查地图审图号(通过国家自然资源部平台核验),涉及地图的内容须附合法审图号,严格遵循《地图管理条例》,未通过核验的禁止发布。建立“一稿一档”追溯档案,对审核不严格导致违规地图发布的人员进行问责。
涉及重大政策解读、突发敏感事件等需公开发布的信息,须经新闻发言人(秘书长)审定后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等,根据职责负责对重大工作进展,团队或个人的先进事迹,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等进行宣传。
第四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
第十条  学会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主要是指:
(一)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二)重大安全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对学会安全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学会新闻发言人(秘书长)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配合。新闻报道要坚持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有利于安全稳定的原则,积极应对,正面引导,最大程度降低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学会秘书处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形成新闻通稿,呈学会支撑单位分管领导和中国科协相关部领导审阅,经学会新闻发言人(秘书长)、党委书记和理事长审核批准后,及时发布。
第五章  新闻宣传奖励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等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外宣传。对在宣传报道方面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以及公开发表在各类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学会的新闻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新闻发言人(秘书长)协助推动制度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