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投资项目建设与管理体制已经启动新一轮的改革进程。《决定》一方面对私人投资或民间投资管理进一步放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的原则实行项目核准备案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树立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同时,为了进一步推动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加强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使相关单位熟悉并合理利用现行政策,掌握操作技巧,提升业务能力,应相关单位要求,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决定再次举办“投资体制改革最新配套法规与工程项目招投标业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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