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综合消息>

第二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获聘 努力维护资金安全

发布日期:2013-01-04 22:53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银监局,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建稽[2010]102号)精神,决定聘任第二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一、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

  1.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

  4.挤占挪用和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

  5.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

  二、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近期督察员主要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进行督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部署,督察员采用巡查等方式,通过列席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召开专题会议、调查访谈等形式开展工作。督察员应及时了解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以及试点工作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制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三、需各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配合做好工作

  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为督察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督察员提出的督察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认真研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