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年之后,广州市首度为历史建筑立法。今起,《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向市民征求意见。
《办法》对“历史建筑”的定义有以下关键词:“建成50年以上”,“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重要名人故居”、“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办法》还提出,要根据历史建筑的艺术价值和完好程度,分四个级别保护。一类历史建筑,其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四类历史建筑,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对于一些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单位,也创设了预先保护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申报期间不得损坏或者拆除”。
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3年2月6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详情可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gzlo.gov.cn)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