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国祥
注册单位: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吴国祥: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3年1 月29 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3]2号),并于2013年2月7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且1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