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全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促进青海省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加强资质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凡在青海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凡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不得进入青海省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与资质动态管理挂钩,未经年度业绩考核或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不得继续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意见》强调,要落实质量管理法规,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或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审核和层级负责制度。做好工程技术服务,合理收费、确保工期,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不得擅自压级压价,并确保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实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期间的企业和个人,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
为规范省外进青企业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意见》明确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青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同时,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情况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