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制定“建筑设计奖(建筑景观)申报及评审附则”(以下简称“本附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资格)
1.设计中能够较好体现生态、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2.在理论和设计上有创新发展,具有先进的水平,对于景观设计的发展进步有引领作用,能够较好的体现地域特征及文化特征。
3.较好地体现景观设计的传承与创新、继承与发展。
4.较好地解决技术上的难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5.注重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6.构思新颖,有较好的使用功能,充分满足近远期的要求,并能较好地处理与环境景观的自然融合。
第三条 评审标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及人性化;
2.环境适应性及融合度;
3.设计创意;
4.生态、低碳节能;
5.地域文化特色;
6.适宜技术;
7.设计完成度。
第四条 申报项目范围
1.自然遗产、文化景观、保护性用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遗址公园等)的规划设计;
2.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公园、广场、街道、绿地、湿地公园、滨水景观等)的规划设计;
3.各类园区(居住区、庭院、校园、医院、企业园区等)的景观规划设计;
4.公共建筑周边景观设计。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为近5年以来建成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运行正常。
2.申报单位须填写《建筑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1式3份。
3. 可以说明设计意图的文字说明、设计图纸以及实景照片,装订成A3文本。本项目演示文件(限5分钟)1份,以视频演示文件为佳, PPT演示文件也可以受理。
4.申报书、A3文本及演示文件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入同一张光盘或U盘。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学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
3.申报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5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
4.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100835)
电话:010-88082224/2241 /2226
传真:010-88082223 /2243
电子信箱: mailaj@126.com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提交给建筑设计奖建筑景观初审委员会。
2.初审委员会依据《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及本附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讨论和评议,由评委对各项目独立进行评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给建筑设计奖审定委员会。
3.审定委员会依据初审报告,按照候选项目类别进行讨论和评议,评委对候选项目独立进行评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金奖和银奖名单,并形成审定报告。
4.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对获得金奖和银奖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发布获奖公告。